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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富邦金:公告本公司召開115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補充115/03/12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7款


公司代號:2881


公司名稱:富邦金

發言日期:2026/04/30

發言時間:18:55:48

發言人:韓蔚廷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30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5/06/12

3.股東會召開地點:臺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號地下二樓(富邦國際會議中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案。

(2):一一四年度審計暨風險管理委員會審查會計表冊報告案。

(3):一一四年度公司治理事項報告案。

(4):一一四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

(5):本公司發行無擔保普通公司債報告案。

(6):本公司一一四年度關係人交易情形報告案。

(7):修正暨更名本公司「永續發展守則」報告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1):本公司擬規劃辦理長期資金募集案。

(2):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4):本公司第十屆董事選舉案。

(5):解除本公司第十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蔡明興)。

(6):解除本公司第十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蔡明忠)。

(7):解除本公司第十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蔡承儒)。

(8):解除本公司第十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李書行)。

(9):解除本公司第十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張心悌)。

(10):解除本公司第十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葉匡時)。

(11):解除本公司第十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管中閔)。

(12):解除本公司第十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臺北市政府)。

8.臨時動議:

9.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5/04/14

10.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5/06/12

11.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新增/修訂提案名稱及議案順序。

(二)有關本公司盈餘分派內容,預定於股東常會四十日前經董事會決議後另行公告。

(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管會申報;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四)依本公司章程及甲、乙、丙種特別股發行條件之規定,

本公司甲、乙、丙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

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

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故本次股東會甲、乙、丙種特別股股東

僅限於承認事項第二案「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案」、討論事項第一案

「本公司擬規劃辦理長期資金募集案」有表決權。

(五)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相關說明:

i.本公司視訊輔助股東會依公司法第 172-2 條及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

第二章之二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ii.本次股東會視訊輔助部分,係採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供之平台,並應遵守

集保公司訂定之股東會視訊會議作業要點、問答集及

操作說明等文件,請參閱集保公司網頁

(網址:https://www.tdcc.com.tw/portal/zh)。

iii.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iv.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者,應自115年05月13日起,

至遲於股東會二日前(115年06月09日前),於集保公司

股東 e 票通平台(網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evote/index.html)

辦理註冊及登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

應填寫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意願書,

並於115年05月13日起(當次股東會電子投票起始日)至

115年06月09日(股東會二日前)下午五時前,送達本公司

法遵暨法務處董事會務部(地址:10491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16樓)

辦理登記,並於股東會當日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投票。

v.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

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二日前,以與

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v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

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

之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vi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未撤銷其意思表示,

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

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viii.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股務處理準則

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應於股東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ix.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20第4項規定,

倘本次股東會於主席宣布開會前或會議進行中,因天災、事變

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

無法召開或續行會議時,視訊輔助股東會經扣除以視訊方式

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

之法定定額者,本公司股東會將繼續進行,不另作延期或續行安排。

x.若股東會發生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本公司將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

xi.其餘未盡事宜,請參照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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