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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5/04/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3年8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辦法之修正,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
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考量該獎酬工具對公司重要人才留任之重要性及競爭力,修正本公司「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發行辦法」之既得條件。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若仍在職,將於既得
期間屆滿年度,依公司績效及員工績效兩項指標之達成結果綜合核定員工當年度既
得股份數量,員工績效指標及公司績效指標說明如下:
1.公司營運目標:
公司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就下列
兩項指標各給予百分之五十之權重並以加權平均後之綜合積分為其依據指標。但因
國際或產業情勢致公司產生重大影響時,得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修正績效
指標或既得比例,並經董事會決議後公告調整,績效條件如下:
(1) 營業收入較過去三年平均數成長10%(含)以上。
(2) 營業利益較過去三年平均數成長10%(含)以上。
2.個人績效指標:
係指為既得期間屆滿最近一次之個人績效評核等第至少為A- (含)以上。但經理人之
評核則依「經理人管理及績效評估辦法」為之。
既得期間 當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等第及分批既得比例
A+ & A A- B+(含)以下
獲配後任職屆滿四年45%45%之80%0%
獲配後任職屆滿五年55%55%之80%0%
3.上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仟股為單位。
4.未達前項績效指標時,本公司將依法就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償
收回並辦理註銷。
(以下略)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若仍在職,將於既得期
間屆滿年度,依公司績效及員工績效兩項指標之達成結果綜合核定員工當年度既得股
份數量,公司績效指標與員工績效指標說明如下:
1.公司績效指標:
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15年度圓剛科技個體財務報告為
基礎,就下列公司績效指標為其依據。但因國際或產業情勢致公司產生重大影響時,
得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修正績效指標或既得股份數量,並經董事會決議後公
告調整,公司績效指標計算原則如下:
績效條件如下:
(1)經董事會承認稅前淨利(Net profit before tax)須大於或等於零。
(2)稅前淨利之計算範圍,其包含項目與不包含項目說明如下:
(2.1)包含項目:
A.匯兌損益。
B.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C.衍生性金融商品評價損益。
D.115年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相關之提列酬勞成本。
(2.2)不包含項目:
A.既得期間屆滿後未發放股份註銷產生之薪資迴轉利益。
B.因認列之圓展科技投資損益。
C.因認列圓展科技損益產生之法規酬勞分紅費用。
D.固定資產處分之損益(專指不動產及廠房相關資產)。
E.114年度(含)前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相關之預提酬勞成本調整項。
F.限制員工權利股票之薪資費用調整。
G.其他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或減損迴轉利益、處分子公司或投資利益(損失)
、保險理賠、重大訴訟或賠償損益、組織重整費用、併購相關
交易成本。
(2.3)如有其他未列於前述包含與不包含項目,且非屬員工直接貢獻所致之事項,
原則上不予納入計算;其認列與調整標準,依相關會計原則辦理,並提請董
事會作最終認定。
(3)既得股份數量之發放率計算公式說明
(3.1)稅前淨利門檻值為0,目標值為1.5億。
(3.2)若稅前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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