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公司代號:2371公司名稱:大同發言日期:2026/04/14發言時間:18:46:31發言人:丁爾昆1.股東會決議日:115/04/14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副董事長:大同(股)公司法人代表人:左昭德董事:大同(股)公司法人代表人:高明慧董事:大同(股)公司法人代表人:馬震偉董事:大同(股)公司法人代表人:林毅南董事:大同(股)公司法人代表人:王雅萱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係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