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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款
內容: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一)停止受理轉交換之事由:辦理股東常會作業事宜。
(其他事項敘明:)
(二)停止受理轉交換登記起訖日期:115年04月25日至115年05月17日止。
(三)債券持有人如擬申請轉換,最遲應於停止受理轉換登記之始日(115年04月25日)之前一營業日前(115年04月23日),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本轉換公司債將於115年5月17日到期,並於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115年5月18日)終止上櫃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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