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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晟:本公司11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9款


公司代號:3202


公司名稱:樺晟

發言日期:2026/03/31

發言時間:16:18:44

發言人:葉為國

1.事實發生日:115/03/31

2.發生緣由: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計師查核報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無法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受委任查核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

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

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

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無法表示意見,由於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段所述事項

之可能影響重大,本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

之基礎。

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

民國一一四年度財務報表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之帳面金額新台幣(以下同)509,843千元

佔資產總額41.57%。由於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未能完成上述資產之

公允價值評估,致本會計師無法對該等金額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

由於上述事項對合併財務報表之影響重大且具有廣泛性,本會計師無法對上述會計項

目之金額,以及合併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表之相關項目進行必要之調整,

亦無法就該等合併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民國一一三年度財務報表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及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帳面金額合計新台幣820,511千元,佔合併資產總額54.43%,

民國一一三年度因前述資產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72,008千元、調增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15,293千元及調減權益

1,561,471千元,本會計師未能接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轉投資

公司財務資訊、管理階層及查核人員,致無法對該等金額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

此外,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中之帳面金額合計

315,523千元,佔合併資產總額20.93%,尚未能按預期產生現金流入,

亦未完成資產減損評估。

由於上述事項對合併財務報表之影響重大且具有廣泛性,

本會計師無法對上述會計項目之金額,以及合併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表

之相關項目進行必要之調整,亦無法就該等合併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

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

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

意圖清算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

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並出具查核報告。惟由於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段所述事項之可能影響重大,

本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與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

寶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金昌民

余煒楨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102305號函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寶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5/03/31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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