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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款
內容: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一)停止受理轉交換之事由:辦理配股配息作業事宜。
(其他事項敘明:)
(二)停止受理轉交換登記起訖日期:115年03月26日至115年04月24日止。
(三)債券持有人如擬申請轉換,最遲應於停止受理轉換登記之始日(115年03月26日)之前一營業日前(115年03月24日),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本轉換公司債自115年1月22日發行,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5年4月23日)方得申請轉換,因此,公告事項(三)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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