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劉強東與奶茶妹婚前婚后“財富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13 08:15
導讀
有網友認為,這是“老劉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獎金,價值26.5億,而未來10年收入几乎為0。這就意味,這26.5億是婚前財,在無贈與的情況下,如果兩人最終分道揚鑣,那麼這26.5億與奶茶妹妹毫無關係”。
然而這樣的解釋並不正確。
本報記者 李玉敏
實習記者 張 傑 北京報導
身家數百億的上市公司CEO劉強東和清純靚麗的“奶茶妹妹”章澤天一直都是網民們津津樂道的話題。
近日,兩人被爆出已經登記結婚后,更有“操心”的網民把兩人的婚訊和劉強東宣佈“未來10年每年只拿1元年薪”以及一項約26.5億元的股權激勵計劃結合起來,認為這是劉強東在結婚前保全自己的財。而且意味他與奶茶妹婚后,未來十年收入為零,如果兩人因感情不合分道揚鑣,那麼這26.5億與奶茶妹妹毫無關係。
這似乎是老謀深算的“霸道總裁”坑了單純“奶茶妹”的橋段,但真實情況是否真的如此?8月11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為此專門採訪了婚姻家庭法以及高端財富管理領域的專家、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芳律師和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的余煥偉律師。
兩名律師均認為,劉強東作為京東商城董事局主席兼CEO獲得股權激勵計劃實質是一項股票期權,從法律上定性是一項選擇權,而不是已實際取得的股票財權益。通俗來講就是公司董事會給高管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額度股票的權利。
王芳律師表示,劉強東將來只有將京東做大做強,讓京東股票大漲,他本人才可能“行權”獲得收入。因此,此舉是為了表達對京東未來的發展的信心。同時意味劉強東本人將個人命運與京東的未來發展捆綁在一起,而不是所謂的婚前財安排。
股票期權為何物?
今年8月7日晚間,京東發布了2015年度第二季度財報。財報中披露,京東董事會於今年5月批准了一項針對劉強東的為期10年的薪酬計劃。根據該計劃,劉強東在10年內,每年基本工資為1元,且沒有現金獎勵。
除了這一薪酬計劃外,還公佈了一項股權激勵計劃,劉強東已被授予2600萬股普通A股期權,相當於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
有網友認為,這是“老劉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獎金,價值26.5億,而未來10年收入几乎為0。這就意味,這26.5億是婚前財,在無贈予的情況下,如果兩人最終分道揚鑣,那麼這26.5億與奶茶妹妹毫無關係”。
然而這樣的解釋並不正確。
王芳律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時表示,“劉強東未來十年獲得2600萬股京東A級普通股的行權機會,意味他現在一分錢都沒有,未來可能發財,也可能窮光光”。
因為劉獲得的是股票期權,通俗講,就是公司董事會給高管一個在未來時間段以特定優惠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額度股票的權利。
王芳舉例表示,如果一個高管在一家上市公司服務滿五年,公司就給予他未來三年裏以每股10元的價格購買本公司10萬股票的權利,而此時公司股票市場交易價可能是每股20元。當高管本人掏錢按每股10元的價格購買了這些股票,就叫行權,將來再按市場價出售,就會獲得差額的收益。
同理,劉強東如果是在結婚前獲得2600萬股的行權機會,並不是意味他就有了很多錢,而是如果將來京東的股票價格很高,劉強東行權了再出售,才可能獲益賺錢。
根據京東財報信息,10年間,劉強東的行權價格為每股普通股16.7美元,即每股美國存托股(ADS)33.4美元(京東在納斯達克發行的ADS與普通股的換算比例為12)。這一價格略高於京東近期的股價(8月10日,京東的收盤價格每股為30.06美元)。
也就是,未來10年內,在京東的股票價格高於33.4美元的情況下,劉強東選擇行權才能比直接在流通市場上買入京東的股票獲取更高的收益。
余煥偉律師也表示,實際上,股票期權是現代企業管理中一種較為常用的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企業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只有公司本身發展好,企業高管選擇行權才能獲取更大的利益。
因此,在余煥偉律師看來,京東此舉,一方面將劉強東和京東綁得更緊,另一方面也表明了霸道總裁劉強東本人對京東未來的看好,這應該僅是京東及劉強東本人正常的商業安排,並非是霸道總裁專門為“坑”奶茶妹而設下的套。
行權收益仍為共同財
至於人們特別關心的劉強東的2600萬股行權后收益到底是他的婚前個人財還是夫妻共同財,如果不幸分道揚鑣奶茶妹是否有份的問題。
王芳律師認為,雖然劉強東與奶茶妹結婚時間不明,但即使此股票期權是他結婚前獲得的,那麼,未來行權生的收益仍然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財。
依據有兩個,一是廣東省高院就一起涉及到婚前股票期權行權收益分割案件的正式答覆,另一個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及解釋三。
廣東省高院在給下級法院一起關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股票期權分割中表示,股票期權是一種激勵機制而賦予員工有條件地購買本企業股票的資格,該期權要轉化為可實際取得財權益的股票,必須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的積累為前提條件。雖一方是在離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權,但無法改變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並獲得實際財權益的事實,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
王芳律師認為,劉強東雖在結婚后每年工資只有一元,但他的勞動價值表現在京東股票價格的增長上。所以,如果不考慮股票期權是否還有其它具體因素,未來他行權,無論是結婚后還是離婚后行權,行權2600萬股的收益都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財。
此外, 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在婚后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
余煥偉律師則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針對2600萬股京東A級普通股的購買權,若劉強東選擇全部行權,其總共需要拿出4.342億美元的真金白銀。如果用夫妻共同財購買,這2600萬股屬於共同財無疑;即使是劉個人自掏腰包,行權購買股票,這些股票所生的收益還是屬於和奶茶妹共有的。
而且,就算做一極端的假設,劉強東和奶茶妹在十年內分手,而且在婚姻存續期間劉並未選擇行權,而是在離開奶茶妹后才購買了上述2600萬股。對於這一問題,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余煥偉律師認為,只要存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並獲得實際財權益的事實就應該將所得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
至於劉強東婚前的已持有的京東股權和其他財,余煥偉律師表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增值、分紅、配股等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劉強東已有的京東股份只要有配股、增值和分紅等收益,奶茶妹通通都有份。
(編輯:李伊琳,郵箱:liyil@@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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