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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灣高鐵:公告106年~111年高速鐵路乘客刷卡購票金流收單服務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8款

1.事實發生日:104/08/11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03/02~111/03/0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與本公司於各車站設置之所有刷卡機(EDC)建立連線,以接受旅客使用信用卡或

金融卡於車站內刷卡支付票款之金流訊息,與辦理前述卡片之刷卡授權或扣款

功能相關之收單作業,並提供本公司優先使用之測試環境及線路,供測試及教育

訓練使用。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無不利影響。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辦理於本公司直營售票通路以信用卡或金融卡等塑膠貨幣刷卡支付票款之金流

系統建置以及收單服務。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董事會決議。

(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

(3)本合約溯及自決標通知日起生效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1日止。本合約分為

建置期及營運期兩階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遲應於105年10月

31日前完成金流系統建置並經本公司驗收合格,始可執行營運期收單業務,

營運期自106年3月2日起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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