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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0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具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全職
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之定義,係依據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
號令之函釋所訂標準認定之。
(2)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員
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擬定分
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決議認定之。惟認股權人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提請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應先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8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800,000股普通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第三年起)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或本公
司管理規章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3)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
三十天內行使之。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若未及於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得由繼承人於行使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提
出申請延展並經董事長核可後為之,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十天內行使之。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
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
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內行使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憑證行使期間應往後遞延,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
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
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
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
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
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
日收盤價之比率)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
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以下所列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
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未請求認股。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姓名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
資本額變@@更登記,前述如有特殊情形經董事長核准後辦理。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認股權人
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交易所產生相關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之
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1)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2
辦理。
(2)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生效,如於實際發行前修正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
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授權董事長修訂之,並於次一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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