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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15/02/25
2.捐贈原由:1.關懷及參與社會慈善公益
2.為推廣在地、人文涵養、綠色生活美學
(財團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新北巿私立嘉聯益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
2.捐款以新台幣45萬元為上限(財團法人華科好樣文化藝術基金會)
4.受贈對象:1.財團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新北巿私立嘉聯益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
2.財團法人華科好樣文化藝術基金會
5.與公司關係:關係人
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
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除焦佑衡董事長為三家基金會之關係人,及顧立荊董事為財團
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之關係人,依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
第15條之利益迴避制度迴避不參與討論、表決,及棄權外,
其餘全案無異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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