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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康霈*: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6919


公司名稱:康霈*

發言日期:2026/01/23

發言時間:17:58:04

發言人:張慧敏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1/23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

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以下簡稱

「員工」)。

二、個人績效目標及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依本辦法所得認股權之數量,

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擬

定分配標準,應依下列規定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

員會討論後,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1.認股權人為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本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討

論。

2.子公司如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者,發放對象為具該子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

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該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

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

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

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本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分別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截至發行日,到職滿ㄧ年以上之本公司員工或到職滿3個月處長級以上(含)的

員工,其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50%

屆滿四年 75%

屆滿五年 100%

(2)截至發行日,到職滿6個月以上未滿ㄧ年之本公司員工,其認股權憑證授予期

間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屆滿二年 20%

屆滿三年 40%

屆滿四年 65%

屆滿五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前一年度工作考核分數未達82分

以上者(經理級以上(含)員工應達85分),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一部分或全部予以收回並註銷。

或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全部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依本辦法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通知當日(含自願離職、資遣、解僱)即失效,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

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通知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轉任關係企業

因公司營運所需,員工經核定須轉任公司關係企業,員工於轉任時其已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3.辦理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而尚未行使之認股

權憑證,自復職日三個月後恢復行使權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

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

者,應自認股權人離職通知當日(含自願離職、解僱)起三個月內行使已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前述離職通知當日即自動

失效,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時,其繼承人應於認股權

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之100%,未於期間內行使之

認股權於期間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自動

失效,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

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

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3)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認股權人之法定繼承人自認股權人一般死亡當

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之50%。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

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

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本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私募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減資彌補虧損: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

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辦法於申報生效後,如遇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

份增加時,應依下列第一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向下調整,向上

則不予調整),並依下列第二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

數(計算至1單位,畸零單位則不予發放),但以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

股份數額為限。另洽主管機關公告,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2.調整後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調整後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辦法規定外,得依本辦法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行使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

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

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

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

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規定之

範圍與期限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

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

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

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

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

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

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

事,依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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