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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彰化縣鹿港鎮振興段地號984、984-1、986、987、988、989-1、992、
993、994、995等土地及其地上建物A、B、D棟。
2.事實發生日:115/1/21~115/1/21
3.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5年1月21日
4.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
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租賃面積:廠房5,205.15坪、土地4,207.71坪
每月租金:NT$ 2,860,000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楊正發、楊慶祺、楊麗玉、楊桂鳳、楊淑絹、楊淑暉
(以上為黃碧華(下稱黃女士)遺產分割前之共同繼承人)
與公司之關係:(1)楊正發、楊慶祺、楊淑絹為本公司董事
(2)黃碧華、楊麗玉、楊桂鳳、楊淑暉為本公司董事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本租賃標的物A棟為公司目前承租之物流倉庫,若再增加承租B、D棟,可整合倉儲管理
功能,降低倉儲營運管理,若尋求其他倉庫,則會使倉儲地點分散,因此,仍選定與該
關係人承租。
2.前次移轉資訊:
土地:除下列所述外,黃女士於民國81年8月5日前向非關係人取得
土地及建物:建物8,004.7平方公尺(2,421.44坪)及土地3,095平方公尺(936.2375坪)
(地號984、986、987、989-1)於民國106年12月5日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
以交易金額NT$ 72,090,287出售予黃女士,其為本公司董事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一、A棟
(一)關係人原取得日期:民國107年3月2日
(二)關係人原取得價格:NT$ 72,090,287
(三)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交易對象為本公司;黃女士為本公司
董事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本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2日出售予黃女士,出售面積為土地3,095平方公尺
(936.24坪)、建物8,004.7平方公尺(2,421.44坪)。
二、B、D棟
(一)關係人原取得日期:
土地:於民國81年8月5日前向非關係人取得(面積3,191.65坪)
廠房:自民國113年4月2日取得建照後開始興建(面積4,189.09坪)
(二)關係人原取得價格:
1.未計入土地:
土地係於民國81年8月5日前持有,因無法取得原取得成本資訊,
故未能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計入。
B、D棟廠房加計上述於民國107年3月2日之取得價格後,關係人原取得
價格約NT$ 410,208,283。
2.計入土地:
若土地原取得成本以近期第三方估價金額替代,加計B、D棟廠房及上述
於民國107年3月2日取得價格後,則關係人原取得價格約為NT$ 900,928,783。
(三)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本租賃標的物之舊廠房原係本公司出售予黃女士,其為本公司董事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後其委託非關係人拆除該舊廠房並興建廠房。
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依租賃契約書約定。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市場行情。
3.決策單位: 本公司之董事會。
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3.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0.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公司增加承租相鄰的新建廠房,並併入烏日倉物料倉儲功能,可提升倉
儲管理效率,故向關係人承租此租賃標的有其必要性。
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410,208,283元
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
本公司目前已向關係人承租標的物A棟,現因營運需求,擬再向關係人增加承租B、D棟,
原A棟租約將協議提前終止後併入新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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