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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湧德: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券代號:36894,湧德四)發行屆滿二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3款


公司代號:3689

公司名稱:湧德

發言日期:2026/01/08

發言時間:18:09:00

發言人:李永銘

1.事實發生日:115/01/08

2.公司名稱: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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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湧德四於115年3月5日發行屆滿二年,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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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後屆滿二年之日(民國115年3月5日)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

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一份「賣

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

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

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

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

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

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前述日期

如遇臺北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5年3月5日。

三、債權人辦理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

自115年2月4日至115年3月5日止。

四、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

之始日 (115年2月4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15年3月5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

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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