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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公司114年06月0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4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總額新台幣400,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0月02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751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後,擬於115年01月07日先行以股款繳納憑證掛牌上市買賣。 貳、茲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已上市總股數:普通股403,289,36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新台幣4,032,893,600元。 二、本次現金增資申請上市之股款繳納憑證:甲種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4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金額為新台幣400,000,000元。 三、增資發行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432,893,600元,分為普通股403,289,360股、甲種特別股40,000,000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10元。 四、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1)到期日:本次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2)股息:甲種特別股股利率(年率)5.2%,以定價基準日(114年11月04日)之五年期新台幣IRS利率1.689%+固定加碼利率3.511%,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又五年期新台幣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新台幣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路孚特(Refinitiv)「TAIFXIRS」與「COSMOS3」五年期新台幣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彌補歷年虧損及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依章程規定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次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則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其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應就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本公司對於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倘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所分配股息將認列於股利憑單。 (4)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甲種特別股收回: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分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前開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於甲種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6)剩餘財產分配:於本公司自願或非自願性之清算或解散,甲種特別股股東有權優先獲配得分配予股東之剩餘財產。所有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應相同,但以不超過該特別股發行價格為限。 (7)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有表決權。 (8)轉換權: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9)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認股權。 五、股款繳納憑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不適用。 六、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 七、上市股票代號:6958A。 參、股款繳納憑證劃撥及上市: 一、本次現金增資甲種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訂於115年01月07日(星期三) 直接劃撥至認股繳款人指定之證券集保帳戶,並於同日掛牌上市買賣,屆時請股東至往來證券商補登存摺即可查詢,認股繳款人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 二、股東如未開立集保帳戶者,或所提供之集保帳戶錯誤致未能以劃撥方式之股東,其增資股份將予以登錄記存,待股東開立並提供正確集保帳號後,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申請將增資股份轉撥入貴股東之證券集保帳戶中。 肆、上開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以無實體方式發行,同時逕予替換上市並註銷股款繳納憑證,屆時將另行公告。 伍、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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