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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31
2.公司名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1)依據114/7/25新光人壽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四條之規定公告董事會(代行股東會)
決議與台新人壽合併重大訊息進行補充說明。
(2)本次補充內容:新光人壽因投資南港轉運站BOT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1條第4項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同意合併,並於114年12月31日取得臺北市政府
之同意。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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