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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30
2.公司名稱: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現金增資普通股4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
460,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0月09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9314
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因考量繳款期限涵蓋年底及年初假期將影響增資時程規劃,為維護股東權益,故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展延至115年04月08日以前募集完
成。
(3)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16元。
(4)原股東認購比率:每仟股得認購22.55491341股。
(5)股款繳納期間:
(i)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14/12/05~115/01/05。
(ii)特定人認股繳款日期:115/01/06~115/01/12。
(6)上述申請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2月30日金
管證發字第1140368526號函准予備查。
6.因應措施:
本次現金增資案如未能依原訂計畫時程完成募資作業,致已繳款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
受影響,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本次現金增資案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2)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i)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
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年利率(註)/365】
註: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為基準計算之,
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臺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ii)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
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3)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先以股款繳納憑證上市買賣,並於上市買賣日直接劃撥
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承諾書
本公司11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0月9日金管證發字
第1140359314號申報生效在案,擬申請展延資金募集時間三個月,為保障投資人權益。
茲承諾若因本次展延資金之募集,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
其權利受損,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曾子章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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