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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251226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9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 9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4.83330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90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 約4.8333%,故不致對股權稀釋造成重大影響。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 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員工認股權轉換後對股東股權稀 釋程度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4.8333%,顯示對股東權益並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請參閱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1.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2年內,得視實際需求1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3.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 3.2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 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其他參考條件等因素,並將依相關績效條件等事項擬 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由2/3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1/2之同意決議通過後認定之。惟具經理 人或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 會決議;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 提報董事會決議。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或其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之尚未行使認股權數量。 3.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3‰,且加計發行人依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1%。 4.發行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憑證之發行總額為9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公司1股之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 新股總數為900,000股。 5.認股條件 5.1認股價格: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公司,認股價格不得低 於發行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 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 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 發行日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 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5.2權利期間: 5.2.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 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4年,認股權憑 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 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為100%。 5.2.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 契約、競業禁止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 未具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5.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5.4除特殊狀況經董事會核准外,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 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5.4.1離職(含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5.4.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 使外,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1年內行使之。 5.4.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 員工死亡日起1年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5.4.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1年內行使之。 (2)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 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 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1年內行使之。 5.4.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 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 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8.1條之情形者,認股 權行使期間得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 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 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4.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 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 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4.7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 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5.4.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 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5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 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並且該額度本次不 再發行。 6.履約方式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7.認股價格之調整 7.1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 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 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認股價格應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依下列公式 及原則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 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 股數) 7.1.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包含私募股份)總 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 7.1.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 款金額為零。若係屬合併增資或受讓他公司股份時,則 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 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7.1.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 予調整。 7.1.4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 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30 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 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 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 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 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1、3、5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7.1.5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 決議調整與否。 7.2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 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 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7.2.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7.2.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 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7.3 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 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 格,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 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7.4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 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 利占每股時價比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 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30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 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8.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8.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 法第5.2條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指定之單位提出申請。 8.2本公司指定之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 定時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 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 利。 8.3本公司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通知股務代理機構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 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8.4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 8.5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 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9.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 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 產生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稅賦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10.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依法 或依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 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11.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 ,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12.其他重要事項 12.1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1/2 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 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 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 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12.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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