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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第2期無擔保次順位金融債券

鉅亨網新聞中心

公告內容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4年01月08日金管銀控第1130152638號函。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4年12月19日證櫃債字第11400106322號。 公告事項: 一、債券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第2期無擔保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債券代碼:G110B4 三、債券簡稱:P14永豐銀2 四、櫃檯買賣開始日: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五、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20億元整。 六、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依面額十足發行。 七、發行期間:民國114年12月23日發行至民國124年12月23日到期。 八、票面利率:本債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2.05%。 九、發行價格:本債券於發行日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十、銷售對象:本債券僅限銷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十一、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二、計、付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息、每年付息乙次。 (二)本債券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為準。 (三)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延遲利息。 (四)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 十三、其他規定: (一)本債券依民法規定,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而未兌領者,本行均不再兌付。 (二)本債券之承購人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並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三)本債券辦理發行、轉讓、繼承、贈與、提供擔保或註銷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本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但不得作為本行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四)本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係依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時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十四、本債券為可持續發展債券,經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4年12月19日證櫃債字第11400106322號函取得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 十五、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財務作業中心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十六、本債券其餘相關發行條件,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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