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鼎:公告民事起訴狀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公司代號:9933


公司名稱:中鼎

發言日期:2025/12/09

發言時間:19:44:48

發言人:李銘賢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台灣三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建字第370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為台灣三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元公司)高雄鋰電池廠

新建案(下稱本專案)提供專案管理、設計、採購及建造管理服務;

中鼎集團子公司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鼎)為本專案之機電系統工程

承攬廠商。三元公司就本專案另委由其他廠商負責該廠核心鋰電池生產設備及

獨立自設消防系統(整合式化成消防系統)等之建置。本公司與益鼎就本專案

承攬範圍所提供之服務均符合契約約定及相關法規,並經主管機關審核查驗通過,

亦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經三元公司驗收合格後,移交三元公司自行使用及維護

已一年有餘。

三元公司高雄鋰電池廠於民國114年7月14日發生火災事故,三元公司主張

本公司及益鼎就該火災事故有依約及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金額為新台幣46億2,577萬5,000元,並保留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補充請求金額之權利。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及益鼎認為三元公司之主張依契約及依法均無理由,已委請律師積極

進行應訴準備,以確保公司及投資人之最大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請求金額為新台幣46億2,577萬5,000元,本公司及益鼎認為三元公司

之主張依契約及依法均無理由,未來須依判決結果而定,

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及益鼎認為三元公司之主張依契約及依法均無理由,已委請律師積極

進行應訴準備,以確保公司及投資人之最大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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