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門:公告本公司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公司代號:5432

公司名稱:新門

發言日期:2025/12/04

發言時間:15:55:52

發言人:李曉青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謝00(即謝00之繼承人)、謝00(即謝00之繼承人)、林00、廖00。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所羅門公司入主本公司(民國98年6月)前之舊經營者(董事長謝00〈歿〉、財務長

林00及業務最高主管廖00副總)因涉犯證交法之第171條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

造成本公司之財務損失,遂被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林00及廖00就刑案部

份被判刑已三審定讞。

本公司遂對前揭四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訴,求償金額分別為:

(1)被告謝00、謝00、林00、廖00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199,804,147 元。

(2)被告林00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88,824,449 元。

(3)被告謝00、謝00、林00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855,000 元。

民事部份雖尚在台灣士林地院審理中,本公司考量到對眾被告之財產狀況不明、訴

訟程序冗長,為避免日後求償落空,本公司先與被告謝00(為謝00之繼承人)以

新台幣134,795,488元在法院達成和解,謝00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前應先行給付

新台幣20,000,000元,餘款114,795,488元應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前給付,如有

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投保中心對上開之和解條件表示尊重。

6.處理過程:

(1)委請律師提告及和解協商。

(2)對林00、廖00之訴訟程序則不停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件所涉和解金,佔本公司民國 114 年第三季資產約31.67%,影響損益約603%,

將於民國114年第四季財報認列。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和解筆錄於114年第四季入帳。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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