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政院不准 高市:仍要求石化總公司遷來
鉅亨網新聞中心
高雄市政府訂定的「高雄市既有管線管理自治條例」,法務部認為違反地方制度法,認定無效。高雄市政府反駁,指高雄市的這項單行法規,沒有罰則,只是報院備查,不需要行政院核定。即使行政院將來宣告管線條例無效,高雄市政府仍將要求石化業將總公司限期遷來高雄。
(林憲源報導)
「高雄市既有管線管理自治條例」中規定,石化管線的使用業者必須在105年底前,將總公司遷到高雄並繳交管線費,否則就停止管線使用許可。自治條例送到行政院核定備查時,遭法務部發函經濟部認為條例內含有罰則,違反地方制度法,認定無效。
高市府副市長許立明說,高雄氣爆之後,行政院認為高雄應該管理這些管線,現在高雄市立法要管,如果中央又不准,豈不是行政院自相矛盾。對於法務部認為自治條例中有罰則一事,高市府認為,管線條例中並沒有罰則,依法只是報行政院備查,不需要行政院核定。
許立明副市長說,就算將來行政院宣告高市管線自治條例無效,高雄市政府還是會要求業者限期將總公司遷來高雄,期限仍是高市管線自治條例中規定的105年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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