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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任曉
中國人民銀行24日發布公告稱,境內原油期貨交易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公告規定,“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依法成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並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期貨交易所應通過在期貨保證金指定存管銀行(下稱存管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專用結算賬戶,為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提供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結算服務。
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應通過在存管銀行開立的人民幣保證金專用賬戶,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提供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結算服務。
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按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髮〔2010〕249號文印發)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2〕183號)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在存管銀行開立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的相關資金往來。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該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納入基本存款賬戶管理。
公告規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的資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在境內實行專戶存放和封閉管理,不得用於期貨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直接使用外匯作為保證金,外匯保證金結匯后方可用於境內原油期貨資金結算。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盈虧結算、繳納手續費、交割貨款或補充結算資金缺口等需要結匯、購匯的,通過存管銀行辦理,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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