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嘉: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於114年12月21日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4/10/16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債券持有人得於114年11月11日至114年12月21日
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
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以債券面額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
金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4年12月21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4年11月11日至
114年12月21日止。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五)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
通知之始日(114年11月11日)之前一營業日(114年11月10日)起至屆滿日(114
年12月21日)之前一營業日(114年12月18日)止,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六)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
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
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七)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14年12月26日) 將賣回價款
扣除郵匯費後以匯款予各申請賣回之債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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