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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須對不依黨紀國法出牌者嚴懲不貸

鉅亨網新聞中心


兩年前,面對寬城官方“強征漁場致孕婦流產”之悲慘事件,身為該孕婦親屬的媒體人張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之名義,通過互聯網和特快專遞的渠道,采取公開信的方式求助於時任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周本順,期待“河北人民的中國夢,具有人性的溫暖,文化的教化,道德的感召!”

然而,至今未見新聞媒體報導周本順就此作過什么回應。


常言道:“做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那么,周本順是否能“回家賣紅薯”呢?

據2015年7月24日新華網等媒體報導,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周本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顯然,周本順作為十八大以來落馬的第一個在任省委書記,今生不可能有“回家賣紅薯”的臺階可下了。換言之,不依黨紀國法出牌的周本順,必然會接受組織調查,最終會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沒有十分確鑿的證據,“中興領袖”習近平、中央紀委、“鐵血反腐王” 王岐山,是不會一舉拿下周本順的。

但是,直言不諱地講,時至今日,中華大地上的“老虎”、“蒼蠅”還真不少。

譬如,據2015年7月22日17時31時零9秒新華網報導,近日,一段名為“江蘇鹽城違法嫌疑人駕駛警車押送受害人”的視頻出現在鹽城當地論壇及微信朋友圈,引發廣大網友熱議。今天下午,本網從鹽城市城南新區警方獲悉,目前該分局正在積極調查核實此事。

由此可見,鹽城市城南新區警方的工作態度是嚴謹的,是負責任的。

然據2015年7月25日9時零8分澎湃新聞網報導,江蘇鹽城人陳兵對澎湃新聞反映說,日前,他因糾紛與湯小華發生廝打,當地警方接到報警后前來處置。令他驚愕的是,在現場簡單了解了情況后,民警竟然讓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湯小華駕駛警車,載著他(糾紛中的另一方當事人)和民警一起送回了警局。針對此事,澎湃新聞聯系了鹽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有關人員。對此,城南公安分局表示:確實是由湯小華駕駛警車離開事發現場的,但“具體情況還在調查”,“不方便回應”。

澎湃新聞網的這篇報導,是屬於滯后的,還是即時發布的,作為外界的我們暫時不得而知,但通過對比不難發現,城南公安分局承認了違法嫌疑人湯小華駕駛警車離開事發現場的事實。

實際上,有關新聞報導也表明,視頻顯示,這段經過后期剪輯的視頻時長共52秒,事發地為鹽城市城南新區新河街道境內,屬於鹽城市城南公安分局新河派出所轄區。視頻中,兩位身著警服的民警將一位坐在地上的男子扶進警車后排座位,隨后兩人分別坐在該男子兩側,而警車則交給了人群中一位身穿白色短袖戴眼鏡的男子來幫助駕駛。

眾所周知,為了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行緊急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經修訂而由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的《警車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安全頭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駕駛實習期內的人民警察不得駕駛警車。”

換言之,作為違法嫌疑人湯小華,其駕駛警車的行為,是不符合《警車管理規定》的。

而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湯小華是否依法取得駕駛證,是否隨身攜帶,這些媒體沒有報導。如果湯小華沒有駕駛證,或者雖有卻沒有隨身攜帶,那么,也是涉嫌違法的。

誠然,警方的調查需要時日。但是,從上述新聞報導來看,某些人無疑是位列“蒼蠅”之列的,而早在2013年1月22日的中紀委全會上,習近平就強調指出,從嚴治黨,懲治這一手決不能放松。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總之,筆者羅豎一認為,須對不依黨紀國法出牌者嚴懲不貸。否則,“從嚴治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等等,都將會大打折扣。同時,嚴重地傷害億萬干部群眾的感情,甚至會動搖執政黨的根基和社會主義的大廈。(文/羅豎一)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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