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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康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9~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6919


公司名稱:康霈*

發言日期:2025/09/12

發言時間:20:20:49

發言人:凌玉芳

1.事實發生日:114/09/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6/2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4年6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09~111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部分條文,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114年9月12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09~111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改原因為統一本公司各年度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用字。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略)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辦理:

1.離職:

認股權人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被公

司解聘或資遣者亦比照辦理。

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

股權利。

3.留職停薪:

認股權人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

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

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認股權人之法定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當日起一

年內行使其認股權利之50%。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

為喪失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認股權人於離職時,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未於六個月內行使之認股權,於六

個月內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即自動失效,認

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於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其繼承人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於

期間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自動失效,不得

主張其認股權利。

(略)

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方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及法定停止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所稱約定停止認股期

間如下:

1.每年決定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前(含董事會當日)七個營業日起算至無

償配股或配息之基準日止(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如該年之股東常會並無分派股利

或其它導致轉換價格調整之決議者,則應計算至該年股東常會開會之日止。

2.決定合併基準日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

會召開之日起分割基準日止;或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償

配股基準日止。

(二)略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股票交付方式如下:

1~2.(略)

3.認股權人應將上述行使認購權利之股份全部參與本公司「員工股票信託」統一

集中保管(集保),本公司將依「員工認股權證契約」之約定時程進行交付,上

述「員工股票信託」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略)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之限制

(一)本公司所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期間。

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準

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略)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略)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辦理:

1.離職:

認股權人於離職通知當日(含自願離職、資遣、解僱)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

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通知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

認股權人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認購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

三個月後恢復行使權益,若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

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認股權人之法定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當日起6個

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之50%。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

為喪失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認股權人於離職通知當日(含自願

離職、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通知當日起三個月內行使,未於

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於期間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前述

離職通知當日即自動失效,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於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其繼承人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個內行使之,未於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於期間屆

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自動失效,不得主張其認

股權利。

(略)

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方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及法定停止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

(二)(略)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股票交付方式如下:

1~2.(略)

3.認股權人應將上述行使認購權利之股份全部參與本公司「員工股票信託」統一集中

保管(集保),本公司將依「員工認股權證契約」之約定時程進行交付,上述「員工

股票信託」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若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滿6個月執行認股

權者,認股權得以解除參加「員工股票信託」之限制。

(略)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之限制

(一)本公司所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期間。

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

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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