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公告確認本公司111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處分全家股權」案無效訴訟之主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詹景超、鴻強股份有限公司、詹皓鈞、萬寶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受告知人:李明輝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商訴字第16號
4.事實發生日:114/09/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股東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30日,以本公司111年
12月2日董事會決議處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公司)股權
43,500仟股一案,有召集程序、決議方法等違法情事為由,向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據以釐清上開董事會決議之效力。
6.處理過程:
經查詢司法院系統本件主文為:「確認被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十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如附表一所示決議無效。」。
附表一所示決議即為上述之處分全家公司股權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待收獲法院判決後,再研議後續相關法律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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