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積:美國加州上訴法院裁定撤銷加州地院對本公司於2011年之勝訴定案公告(已於104.07.07先行公告,美國時間2015年7月22日定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23 18:16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美國子公司(以下合稱EPICOM)。
法院名稱:美國加州上訴法院
案號:1-06-CV-076689
2.事實發生日:104/07/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本公司與EPICOM之美國訴訟,美國加州上訴法院於美國時間2015年6月23日
,公布撤銷下級法院關於EPICOM與本公司及總經理王是琦博士於2011年所作之簡
易判決。本公司不同意此撤銷判決,且計畫於美國時間2015年8月2日前向加州最
高法院再提起上訴。本案上訴法院僅做撤銷地院簡易判決之裁定,本公司尚可就
本撤銷裁定提起上訴救濟,縱最終撤銷確定,亦僅生當事人間再回下級法院就本
案重新開啟實質審理之狀態,本案須經實質審理後始有勝敗之分,目前過程僅進
行至簡易判決之發回程序。
4.處理過程:如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與EPICOM之爭訟,早已存在多年,
且本公司歷年年報均有揭露,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亦未因此訴訟之存在而受有任
何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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