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山林:本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祝文宇董事長
(2)張境在副董事長
(3)甲山林廣告(股)公司代表人-張瀛珠董事
(4)祝藝總經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5025號
4.事實發生日:114/08/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祝文宇董事長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之規定
部份及洗錢防制法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
(2)副董事長張境在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
(3)甲山林廣告(股)公司代表人-張瀛珠董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洗錢防制法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
(4)總經理祝藝先生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洗錢防制法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不起訴處分。
6.處理過程:依法辦理公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未造成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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