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臺灣高等法院宣判駁回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本公司董事、前董事、前監察人及經理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達股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金上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4/08/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於民國103年元月27日以本公司
民國98年第3季至100年之財報不實為由,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本公司及
現任董事、前董事、前監察人等共同賠償投資人損害新台幣2億4,385萬846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羿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案經一審法院
判決投保中心之訴駁回。投保中心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投保中心上訴駁回。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二審委請律師處理答辯相關事宜,法院經審理後,於今日宣判投保中心之
上訴駁回,第二審上訴費用由投保中心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鉅亨贏指標
了解更多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