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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昇-KY:公告修訂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6616


公司名稱:特昇-KY

發言日期:2025/08/22

發言時間:17:08:01

發言人:余麗群

1.事實發生日: 114/08/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 112/07/2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2年7月21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

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2023年12月21日)起,至到

期日(2028年9月20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

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四) 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

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

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十、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券持有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

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

轉換),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化方式通

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

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撥入該債券持有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時,一律統由

集保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 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2條、第34條準用之規定,修正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

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

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 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2023年12月21日)起,至到

期日(2028年9月20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

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四) 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

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

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第一項(一)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

過戶期間。

十、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券持有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

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

轉換),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化方式通

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

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撥入該債券持有人之集保帳戶。

但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受理轉換之請求者,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

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時,一律統由

集保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

行及轉換辦法」修訂後,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債權人得於公告

日後30日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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