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勝: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12
2.公司名稱:耀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4年08月12日經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6.因應措施:「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條文:
第四條(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
及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程序)
員工實際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本次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
一、按考績、年資及薪資為基準,且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
單一員工認股之上限等因素,計算員工可認購股數。
二、對公司具特殊貢獻之員工,除依前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外,並授權董事長得依員工
個別貢獻度另行分配認購之。惟經理人應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董事會討論後核
定之。
三、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基數所代表股數數額、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
相關作業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
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條﹙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修訂後條文:
第四條(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
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
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各次轉讓之具體認購資格及實際認購數量由董事
會決議。
惟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
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五條(轉讓程序)
員工實際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本次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
一、按考績、年資及薪資為基準,且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
單一員工認股之上限等因素,計算員工可認購股數。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
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
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十條﹙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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