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收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97號判決聲明上訴狀。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王燕群、陳朝水、李惠文、本公司
法院及案號:原審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金股,原審案號102年度金字第97號
2.事實發生日:104/07/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主
張本公司董事三人有不適宜擔任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渠等
之董事職務。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訴。投保中心不
服該判決,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后補。
4.處理過程:當事人及本公司將於投保中心提出上訴理由書後依法進行答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