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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康普: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4739


公司名稱:康普

發言日期:2025/08/08

發言時間:16:54:40

發言人:陸柏儒

1.事實發生日:114/08/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8/0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110年8月5日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本案業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8479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到

期日(民國115年10月28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

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及「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第3項準用之規定,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

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

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訂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到

期日(民國115年10月28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

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

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

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

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訂後,將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及「債券訊息市場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間,債權

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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