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居: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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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8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5~114/06/13
5.實際買回期間:114/05/23~114/06/06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預定買回4,167,000股,實際買回170,000股,期限屆滿未執行股份3,997,000股。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十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本公司第二次買回庫藏股計畫之目的。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獎勵員工創造價值、勇於承擔額外或艱困任務,有具體績效或特殊貢獻之優秀人才,依據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
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它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
讓部份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且前年度未有重大過失處分,對本公司創造價值、勇於承擔額外或艱困任務,
有具體績效或特殊貢獻之優秀人才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從屬
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所稱國內外從屬公司,係指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之標準認定之。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將考量員工對本公司創造價值、勇於承擔額外或艱困任務,有具體績效或特殊貢獻等
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
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並依以下審
核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
會決議;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
前述程序。
二、第一款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
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訂定有關分次轉讓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
件等作業事項,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轉讓過戶登記。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
購作業或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
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每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
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二、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三、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第九條 符合受讓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
一、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
二、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
三、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
四、於認購繳款截止日前提出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取消認購資格
第十條 公布實施與修正
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訂立及修訂日期
一、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二、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三、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八日。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請詳閱本公司114年4月14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請詳閱本公司114年4月14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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