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創電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0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6/2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3年6月26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3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到
期日(民國118年9月2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
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
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
公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準用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一
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
會停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3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到
期日(民國118年9月2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
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
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
公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前項(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
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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