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力: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0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10/0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2年10月04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3月7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7年12月6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
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
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
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
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
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
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規定及「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
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
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3月7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7年12月6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
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
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
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
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
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
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前項依法停止過戶期
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將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債權人得於公告日後30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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