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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2.事實發生日:104/07/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7年度股息

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15,0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16日

判決駁回上開請求。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之

103年度重訴字第430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4年5月11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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