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提供合建案名下土地作為授信案擔保設定,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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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04
2.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1)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台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合建業務往來關係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原因:
因合建案提供合建案名下土地作為合建授信案擔保設定
(4)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843,847
(5)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843,84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43,847
(9)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因合建案提供合建案名下土地作為合建授信案擔保設定
2.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2,106,928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843,847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
率:
66.81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此案為合建關係須提供名下土地作為本授信案擔保設定時,本公司保證責任僅能
以合建案中本公司名下土地價值為限,且不受本條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額度規定限制。
2.此筆合建關係所提供之名下土地,114.6.30帳面價值為 843,847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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