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材料: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07/14
2.公司名稱: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期間已屆滿三年,依其
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後屆
滿三年之日(民國104年8月29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轉換
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賣回基準日的前三
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
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債權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
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送
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依債券
面額加計1.5%年收益率(以複利計算)之利息補償金將其所
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
額之4.57%。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
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債券賣回價款:按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
(滿三年為債券面額之4.57%)。
【每張債券賣回價款為新台幣100,000元x(1 + 4.57%)
= 104,570元】
二、債券賣回期間:自104年7月31日起至104年8月29日
(適逢例假日,提前至104年8月28日)止。惟本轉換公司
債係採無實體發行,台端之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者,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04年7月31
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04年7月30日)起至屆滿日(原為
104年8月29日,適逢例假日提前至104年8月28日)之前一
營業日(即104年8月27日)止,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三、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之手續及應備文件:
(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
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二)證券存摺。
(三)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四、債券賣回基準日:104年8月29日。
五、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
(104年9月4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
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應代扣稅款及扣繳補充保險費自
賣回價款中直接扣除。
六、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一)國內自然人:利息所得稅率10%(採分離課稅,不併
計綜合所得總額)。
(二)國內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0%(應併入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所得總額課稅)。
(三)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
七、本轉換公司債係以104年7月23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
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得本轉換公司
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將不再另行通知。倘
若 貴債權人已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申請轉換或出
售者,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八、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
;電話:02-2562-1658)
九、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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