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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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6/2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4年3月10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月○○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7年○○月○○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
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
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
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
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
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
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月○○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7年○○月○○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二)自
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
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
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
日。前項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
戶期間。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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