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金:代子公司瓦器股份有限公司因簡易合併案致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5/29
2.公司名稱:瓦器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為本公司透過白石股份有限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1)依企業併購法第23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2)子公司白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白石公司)及子公司瓦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瓦器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29日先後經各該董事會決議通過
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進行簡易合併,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14年6月30日,
合併後白石公司為存續公司,瓦器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繼續使用
「白石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自該日起,瓦器公司所有資產負債及一切
權利義務統由存續之白石公司概括承受及承擔。
6.因應措施:
瓦器公司債權人對於上開合併案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日起三十一日
內以書面向原債權所屬公司提出,俾利依法辦理,逾期視為無異議。
郵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206號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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