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興材料:達興材料民國一一四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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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4/05/1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A)長興材料工業(股)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B)長興材料工業(股)公司代表人潘金城,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A)長興材料工業(股)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Eternal Technology Corp. 董事
(B)長興材料工業(股)公司代表人潘金城,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長興(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總經理
宇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長興材料工業(股)公司代表人潘金城,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長興(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1397號A棟14層1401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經營管理、投資顧問服務、研發、租賃、產銷各項樹脂及光電化學材料等相關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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