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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門: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4-22 17:47


第11款


公司代號:5432


公司名稱:新門

發言日期:2025/04/22

發言時間:17:47:06

發言人:李曉青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2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93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

新臺幣9,3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

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分別如下:

a.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

b.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

(2)個人績效最近一年度考績達特優(即90分(含)以上)。

(3)認購之日係指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提前

至前一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

悉依本公司所訂之「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進行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

工,且獲配員工資格將限為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並對公司營

運具重大影響性者,或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由

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非經理人須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

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暫以本公司114年4月7日(董事會召開日兩周前)之收盤價126元估算,於全數達成

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117,180仟元。員工依既得條件於114年

~116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9,765仟元、58,590仟元、48,82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於114年4月8日之在外流通股份20,687,804股計算,114年~116年每年對公

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47元、2.83元及2.36元。對股東權益尚

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及未達個人績效等情事,未達成公司

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或違反本條規定變更、撤回、撤銷、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

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於前述任一事項發生時,即就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員工如有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無償收回

並辦理註銷。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

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

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

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如有未盡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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