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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康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21 19:15


第11款


公司代號:6919


公司名稱:康霈*

發言日期:2025/03/21

發言時間:19:15:10

發言人:凌玉芳

1.事實發生日:114/03/2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3年5月8日董事會及113年6月2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13年度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113年5月8日及113年6月24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114年3月21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

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發行辦法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

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

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以下稱「員工」)。

(略)

第四條 發行總數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5元,共

新台幣10,000,000元。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60元。

二、既得條件:

類別一:研發相關部門適用,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A:公司整體新藥研發績效,佔比80%。

CBL-514減少皮下脂肪(局部減脂)

A1: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開始收案。既得比例:10%。

A2:Pivotal Phase 3 解盲成功,療效達統計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2%。

A3:US FDA NDA 送件。既得比例:10%。

A4:US FDA 新藥核准上市。既得比例:10%。

CBL-514D竇根氏症

A5: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 核准,開始收案。既得比例:8%。

A6:Pivotal Phase 3 解盲成功,療效達統計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0%。

A7:US FDA NDA 送件。既得比例:10%。

A8:US FDA 新藥核准上市。既得比例:10%。

指標B:(略)

類別二:營運業務相關部門適用,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C:公司整體營業績效,佔比80%。

營業績效條件

C1:完成CBL-514(含CBL-514D)國際全球授權或合作協議簽訂。既得比例:10%。

C2:完成CBL-514國際全球授權或合作協議第一筆研發里程碑金入帳。

既得比例:10%。

C3:完成CBL-514國際全球授權或合作協議50 %研發里程碑金入帳。

既得比例:15%。

C4:完成CBL-514國際全球授權或合作協議100 %研發里程碑金入帳。

既得比例:20%。

C5:完成CBL-514國際全球授權或合作協議產品上市後第一年銷售分潤入帳。

既得比例:15%。

C6:完成CBL-514國際全球授權或合作協議產品上市後第一筆銷售里程碑金入

帳。既得比例:10%。

指標D:(略)

以上達成指標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若指標獲配對象於既得時點未在職

時,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略)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仍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

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除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外之其他死亡均視為一般死亡,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

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發行辦法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滿一年(經理級以上(含)

員工應在職滿6個月以上)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及兼職員工

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及兼職

員工為限(以下稱「員工」)。全職及兼職員工定義如下: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雇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2)兼職員工:受本公司雇用之計時性人員或定期契約人員並支領薪資者。

(略)

第四條 發行總數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0.5元,共

新台幣10,000,000元。未來若遇本公司股票面額調整,將依照相關法令進行相關調整

並授權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6元。

二、既得條件:

類別一:研發相關部門適用,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A:公司整體新藥研發績效,佔比80%。

CBL-514減少皮下脂肪(局部減脂)

A1: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既得比例:10%。

A2:Pivotal Phase 3 解盲成功,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5%。

A3:US FDA NDA 送件。既得比例:10%。

A4:US FDA核准新藥上市。既得比例:15%。

CBL-514改善減重後的復胖

A5:Phase 2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既得比例:10%。

A6:Pivotal Phase 3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既得比例:10%。

CBL-514D

A7:治療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OSA) Phase 2主要療效指標達統計上顯著差異;

或治療竇根氏症Pivotal Study取得US FDA IND核准,開始收案。既得比例:10%。

指標B:(略)

類別二:營運業務副總級以下員工適用,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C:公司整體營業績效,佔比80%。

營業績效條件

C1:完成CBL-514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或併購協議簽訂(需經董事會核准)。

既得比例:10%。

C2:完成CBL-514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第一筆研發里程碑金入帳或併購協議簽約

金入帳。既得比例:10%。

C3:完成CBL-514全球授權或合作協議50%研發里程碑金入帳或併購協議50%合約

金額入帳。既得比例:10%。

C4:完成CBL-514全球授權或合作協議100%研發里程碑金入帳或併購協議100%合

約金額入帳。既得比例:15%。

C5:完成CBL-514產品上市後第一年銷售分潤入帳或產品年銷售金額達20億美金

既得比例:15%。

C6:完成CBL-514產品上市後第一筆銷售里程碑金入帳或產品年銷售金額達30億美金

既得比例:10%。

C7:完成CBL-514產品上市後第二年銷售分潤入帳或產品年銷售金額達40億美金

既得比例:10%。

指標D:(略)

類別三:營運業務相關部門副總級以上(含)員工適用(到職時為副總或以上職級)。

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指標E:公司整體營業績效,佔比85%。

營業績效條件

新藥產品授權/併購/合作開發

E1: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或併購協議簽訂(需經董事會核准)。

既得比例:15%。

E2: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或併購協議簽約金入帳。既得比例:20%。

E3: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50 %研發里程碑金入帳或併購協議50%合約

金額入帳。既得比例:10%。

E4:完成CBL-514 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100 %研發里程碑金入帳或併購協議100%合約

金額入帳。既得比例:10%。

E5:完成CBL-514D全球授權或合作開發協議簽訂(需經董事會核准)。

既得比例:10%。

公司股權結構優化與市值提升

E6:公司獲選進入MSCI 台灣指數(MSCI Taiwan Index)或公司市值達60億美金

既得比例:10%。

E7:獲全球市值前20大藥廠或前10大醫美集團投資且持股達5%以上(含)。

既得比例:10%。

指標F:留任公司年資,佔比15%。

年資條件:

F1:到職滿一年半(18個月)且前一年度績效考核達85分以上且仍在職。

既得比例:5%。

F2:到職滿二年半(30個月)且前一年度績效考核達85分以上且仍在職。

既得比例:5%。

F3:到職滿三年半(42個月)且前一年度績效考核達85分以上且仍在職。

既得比例:5%。

1.本辦法之上述達成指標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若指標獲配對象於既得時點未

在職時,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本辦法之上述達成指標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若指標獲配對象於各項績效

指標達成時,到職尚未滿一年,則該項已達成指標之既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延後既

得,待指標獲配對象到職滿一年時始既得。

3.除本辦法既得條件另有規定外,若指標獲配對象於既得時點前一年度績效考核未達

82分(經理級以上(含)員工應達85分),亦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

發行價格收買其既得時點股份並辦理註銷,但不影響其餘尚未完成的既得時點股份。

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略)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

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除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外之其他死亡均視為一般死亡,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配合本公司章程修訂,將每股面額自新台幣5元變更為新台幣0.5元,參照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有關遇有股

票面額變更時之價格調整公式,調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數量及價格。

(2)配合公司整體營運需求,修訂部分既得條件及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3)修訂後辦法將提報民國114年5月5日之股東常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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