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比特幣戰略儲備行政令全文
BlockBeats 律動財經 2025-03-07 13:00
以下為原文內容(為便於閱讀理解,原內容有所整編):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授予我的總統權力,特此命令:
第 1 條比特幣。比特幣協議將比特幣(BTC)的總供應量永久限制為 2,100 萬枚,從未被駭客攻破。由於其稀缺性和安全性,比特幣常被稱為「數位黃金」。由於 BTC 的供應量固定,率先建立戰略比特幣儲備的國家將獲得戰略優勢。目前,美國政府持有大量 BTC,但尚未制定政策,以最大化 BTC 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戰略價值。正如妥善管理國家對其他資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符合國家利益一樣,我們必須利用而非限制數位資產的潛力,以促進國家繁榮。 第 2 條 政策
美國的政策是建立戰略比特幣儲備。同時,美國也將建立美國數位資產儲備,以作為安全帳戶,用於有序且策略性地管理美國持有的其他數位資產。
第 3 條 戰略比特幣儲備與美國數位資產儲備的建立與管理。
(a) 財政部長應設立一個辦公室,負責管理和控制名為“戰略比特幣儲備”的託管賬戶,該儲備資金來自財政部持有的、因刑事或民事資產沒收程序最終被沒收,或因任何行政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施加的民事罰款的比特幣(以下簡稱「政府 BTC」)。
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各機構應審查其授權,以確定是否可以將其持有的政府 BTC 轉移至戰略比特幣儲備,並向財政部長提交審查結果報告。存入戰略比特幣儲備的政府 BTC 不得出售,而應作為美國的儲備資產,並依照適用法律用於實現政府目標。
(b) 財政部長應設立一個辦公室,負責管理和控制名為「美國數位資產儲備」的託管帳戶,該儲備資金來自財政部持有的 BTC 以外的所有數位資產,這些資產因刑事或民事資產沒收程序最終被沒收,並且不屬於滿足《美國法典》以外的所有數位資產,這些資產因刑事或民事資產沒收程序最終被沒收,並且不屬於滿足《美國法典》第 315 款的資產根據第 970 條(
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各機構應審查其授權,以確定是否可以將其持有的儲備資產轉移至美國數位資產儲備,並向財政部長提交審查結果報告。財政部長應根據適用法律,制定負責任管理美國數位資產儲備的策略。
(c) 財政部長和商務部長應制定策略,以獲取額外的政府 BTC,前提是這些策略在預算上保持中立,不會給美國納稅人帶來額外成本。然而,除非經過進一步的行政或立法行動,美國政府不得獲取除刑事或民事資產沒收程序或民事罰款繳納所得以外的其他儲備資產。
(d)「政府數位資產」指所有政府 BTC 和所有儲備資產。除非財政部長根據本條 (b) 款依法管理美國數位資產儲備,或根據具備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命令依法處置,亦或總檢察長或相關機構負責人認定政府數位資產(或其出售所得)可且應當:
(i) 返還給可識別和執法p>
(iv) 用於滿足《美國法典》第 31 編第 9705 條、第 28 編第 524(c) 條、第 18 編第 981 條或第 21 編第 881 條的要求,否則,各機構負責人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政府資產。
(e) 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60 天內,財政部長應提交一份評估報告,分析建立和管理戰略比特幣儲備及美國數字資產儲備的法律和投資考慮因素,包括這些儲備應存放在哪些賬戶中,以及是否需要立法來執行本命令的相關內容,或確保這些賬戶的適當管理和運營。
第 4 條 帳戶核算
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天內,各機構負責人應向財政部長和總統數位資產市場工作組提供該機構所持有的全部政府數位資產的完整核算信息,包括政府數位資產資產將目前存放的資產保留給相關資訊,以便將比特幣存放於數位資產的完整核算資訊,包括政府數位資產資產將目前存放的資產保留給相關資訊,以便將比特幣存放為數字如果某機構未持有任何政府數位資產,則應在本命令發布後 30 天內向財政部長和總統數位資產市場工作小組確認該情況。
第 5 條 一般規定
(a) 本命令不得解釋為削弱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任何行政部門、機構或其負責人之權力;或
(i) 法律授予任何行政部門、機構或其負責人之權力;或
(ii) 提案和行政辦公室部門的預算或行政部門。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視撥款情況而定。
(c) 本命令無意且不構成任何一方可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對美國、其部門、機構、實體、官員、僱員、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主張或執行的任何權利或利益,無論是實體性權利還是程序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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