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為精密: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06 18:05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16,949,14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3/07~114/05/0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8.00~6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暨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明:
1、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謹擬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詳附件18。
2、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買回本公司已發行在
外之股份,其內容如下:
i.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ii.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iii.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916,949仟元。
iv.本次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0,000千元。
v.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本公司本次擬運用自有資金預定買回股數計500,000股,預計於
114年3月7日至114年5月6日執行。
vi.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新台幣38元至60元之間,但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vii.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每日可買進數量為166,000股以內。
3、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1.18%,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聲明
書請詳附件16。
4、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買回庫藏股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書請詳附件17。
5、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6、本案業經114年03月06日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董事會決議。
7、本案俟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將提請114年股東常會報告。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後照案通過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暨買回本公司股
份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員工,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及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
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並由董
事會決議之。惟轉讓之對象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
之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六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如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
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4 年3 月6 日第十一屆第15 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1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8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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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理且符合有
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償債能力與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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