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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崴: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26 18:49


第11款


公司代號:6515


公司名稱:穎崴

發言日期:2025/02/26

發言時間:18:49:46

發言人:陳紹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6

2.預計發行價格:採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發行總額為2,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員工可既得股份數量採分年結算,

各年度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實際可既得股份比例為:

獲配日後任職屆滿1年最高既得比例為30%

獲配日後任職屆滿2年最高既得比例為30%

獲配日後任職屆滿3年最高既得比例為40%

每年並以個人工作績效計算實際既得比例:

獲配日後任職屆滿1年

A.前年度個人績效等第至少一次達「B」以上且無「D」或「E」者100%。

B.前年度個人績效等第兩次「C」者70%。

C.前年度個人績效等第有任何「D」或「E」者0%

獲配日後任職屆滿2年及3年

考績與最高既得比例依前述標準,但最終比例須與上一年度結果相乘,舉例如下表。

舉例 滿1年 滿2年 滿3年

Case1:(B/B/B) B:100% B:100%*100%=100% B:100%*100%*100%=100%

Case2:(B/C/B) B:100% C:100%*70%=70% B:100%*70%*100%=70%

Case3:(C/C/C) C:70% C:70%*70%=49% C:70%*70%*70%=34.3%

Case4:(C/D/C) C:70% D:70%*0%=0% C:70%*0%*70%=0%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

辦理註銷。

(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定義為「股票撥付日」。

(4)上述時間日期如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個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另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悉依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依金管證

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為被給予

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個人績效表現、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

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擬訂轉呈

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分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

經理人身分之員工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2)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留任公司培養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全力以赴共同達成公司

營運目標,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權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114年2月26日收盤價擬制估算可能費用化最大金額約為新臺幣285,000仟元,

依既得條件,則民國114年至117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55,417仟元、137,750仟元、

66,500仟元、25,333仟元,若以上述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共約新臺幣6.36元。

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份減少或增加,其費用化金額亦等比例

作增減,以符合法令規範。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200,000股,佔目前已發行流通在外總股數之比率為

0.56%,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數35,601,826股計算,

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民國114年至117年分別為1.24元、3.08元、1.48元及

0.56元,對本公司基本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份減少或增加,其費用化金額亦等

比例作增減,以符合法令規範。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契約執行之。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不得參與配股

配息和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外,其他權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包括但不

限於減資、及或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以下

合稱「獲配權益」)。獲配權益不需交付信託保管且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4)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

條件及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交付信託保管,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

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

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

辦理,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公司發行之限制行員工權利新股得以交付信託保管方式辦理,有關發行條件及

辦法嗣後如因應法令、主管機關之要求須增修前列與下附件相關條件內容或客觀

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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