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隆:公告本公司獲悉前董事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判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26 17:47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蔡聰賓先生(本公司前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13年度易字第51號
4.事實發生日:114/02/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董事長蔡聰賓先生因國賓大苑建案涉嫌詐欺案,宣判
主文略以:
(1)蔡聰賓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2)應沒收潤隆公司所取得之新台幣3億898萬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後再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預估影響金額尚在評估中。
(2)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皆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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