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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大井泵浦: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26 16:11


第11款


公司代號:6982


公司名稱:大井泵浦

發言日期:2025/02/26

發言時間:16:11:31

發言人:張登溪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6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300,000股

4.既得條件:

(1)符合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定之指標,且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後,須於各既得屆滿日仍在職,且達成公司設定之整體財務績效目

標、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即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等第至少為

「85分 / 甲上(含)」以上),並於該年度無違反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規範。

(2)可既得條件如下:

A.關鍵核心之人才:

-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獲配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獲配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獲配屆滿四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獲配屆滿五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B.對公司營運、未來策略發展具高度相關及影響性或符合獲配條件之人才:

-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獲配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獲配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40%。

(3)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情事,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

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資格將參酌以下條件:

A.關鍵核心之人才。

B.對公司營運、未來策略發展具高度相關及影響性之人才。

C.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

之條件。

(3)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

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

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4)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關鍵人才,並結合ESG成果將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故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本公司114年2月17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每股65.1元

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之暫估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新台幣19,530仟元;依既得

條件於114年至118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9,743仟元、5,186仟元、

2,908仟元、1,172仟元及521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114年2月17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之流通在外普通股股

數40,349,100股計算,114年至118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

台幣0.24元、0.13元、0.07元、0.03元及0.01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本

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

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

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民國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

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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