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金: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討論案第一案表示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1-22 23:59
第44款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4/01/22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張振芳先生/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陳惟龍先生/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為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績效獎金規範修訂進度暨
發放113年度獎金事宜。(討論案第一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張振芳獨立董事:反對意見
本公司董事會早於113年1月29日修正本公司「員工獎金核發辦法」時,即就本集團之績
效獎金辦法作出決議,請子公司比照金控改以「ROE」取代「預算達成率」等等原則辦
理,惟證券及期貨子公司迄今仍未配合修正相關辦法。本公司經理部門推動或執行董事
會決議有困難時,應即時告知董事,並向董事會提出解決方案。本件決議至今將近1年,
遲至今日,迫於獎金發放期限將屆,始對董事會提出權宜措施,似有改善空間。
又本討論事項就原案進行表決,因未要求修正後之辦法應於113年適用,與本公司113年
1月29日董事會相關決議明顯不符,本席無法同意,故持反對意見。
陳惟龍獨立董事:反對意見
一.子公司(證券公司及期貨公司)之113年度績效獎金發放,依國票金控公司分層負責辦
法規定,係由金控公司董事長核決即可,毋庸提金控董事會討論,本案應該撤回,不予
審議。
二.金控公司薪酬委員會113.1.23及董事會113.1.29均已決議,績效獎金之發放,改以股
東權益報酬率(ROE)核發為標準(包括金控公司及子公司),並自113年度起實施。本案之
決議仍然以舊標準(預算達成率)核發,明顯違反上述董事會決議,亦未經薪酬委員會討
論,程序違背規定。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參酌薪資報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7條、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4條之1等規定
及公司治理問答集─薪資報酬委員會篇第28題之說明,子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
事項依子公司分層負責決行事項,由子公司董事會核定,僅須依關係企業呈報要點及金
控分層負責等規定呈報金控核准後,始得執行,不須經金控董事會核定者,不須先請金
控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金控董事會討論。以上內容已於董事會上說明,
程序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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